于欢案的最终审判结果是什么 于欢案中失职的警察处理

admin 0 2023-04-13 13:03:26

1、于欢案的最终审判结果是以故意伤害罪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维持原判附带民事部分。

于欢案的最终审判结果是什么 于欢案中失职的警察处理

2、2017年6月23日,于欢因捅伤四人并导致其中一人死亡被逮捕,但对于这个法律上不折不扣地“罪犯”,社会上的舆论却一边倒的倾向了于欢。

3、于欢案的最终审判结果,山东省高院以故意伤害罪,改判余欢5年有期徒刑,维持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判决。2017年2月17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二审公开判决,作出以上改判结果。

于欢案中失职的警察处理

1、于欢案中失职的警察处理是冠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刘晓林对分管联系的崇文派出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工作指导不到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所长杨军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崇文派出所所长栗彦峰被诫勉谈话,副所长郭增金被党内警告。涉案民警中,朱秀明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王斌、张宪超被给予警告处分。冠县公安局决定对辅警赵一鸣通报批评,对另外两名辅警宋长冉、郭起志予以辞退。

2、经调查, 2016年4月13日,干警郭增金等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苏银霞的人身安全;2016年4月14日,干警朱秀明等人在多名讨债人员阻止于欢、苏银霞离开接待室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于欢案处警干警在警情处置过程中存在处警不力、对现场处置严重失责等失职行为。

3、涉案民警中,朱秀明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王斌、张宪超被给予警告处分。冠县公安局决定对辅警赵一鸣通报批评,对另外两名辅警宋长冉、郭起志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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